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5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吳志光 律師
朱百強 律師聲請人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15日當庭命於五日內補正,並當庭交付補費裁定書由其收受,有該期日筆錄及送達正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