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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96號聲 請 人 林大順(即台灣東芝國際半導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大順 (Z000000000) 為台灣東芝國際半導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台灣東芝國際半導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東芝國際半導體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林大順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大順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損益表暨現金收支餘額表、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身分證影本、應保存之各項帳冊及文件清冊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