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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33號聲 請 人 雷司立即美商國際遠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雷司立為美商國際遠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國際遠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外國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380 條規定:「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國際遠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雷司立經董事會選任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董事會決議錄及中譯本,上述表冊經董事會審查無誤,另有保存人出具同意書。

三、經審查上述文件,並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264 號案卷,認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