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49號聲 請 人 陳致平即美商瑞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致平為美商瑞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瑞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瑞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致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致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錄及其中譯本、帳冊保管同意書及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