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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57號聲 請 人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李嘉慶律師

吳志光律師朱百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股份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核定股份價格
裁判日期:200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