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57號聲 請 人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吳志光律師朱百強律師相 對 人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非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黃雅惠律師何惠心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蕭炳旭律師
王子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乙○○教授為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核定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定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信公司)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東信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並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核定收買股份價格參考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函請國立臺灣大學會計系推薦適當人選,國立臺灣大學並於同年10月24日函覆推薦該校管理學院會計學系乙○○教授為本件核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檢查人,有各該函文在卷可憑,本院認其應堪任本件之檢查人,爰選任乙○○教授擔任本件核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檢查人。
三、檢送本院95年度司字第257號核定股份價格卷宗2宗、相對人請本院轉送檢查人之陳報狀(影本)1份供檢查人參酌,並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就東信公司財務實況檢查完畢後,提出鑑定報告,該報告亦請註明依非訟事件法第89條第3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且附具TXT純文字檔之電腦磁片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