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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33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仄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仄揚企業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仄揚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仄揚公司) 股東,因相對人仄揚公司於成立之初,所有股東已有共識,將於營業3 個月後向銀行借款週轉,惟因公司成立未達半年無法以公司名義借款,故由董事甲○○以青年創業貸款與信貸方式向台北富邦及華南銀行借款,再以股東往來方式借貸予公司新台幣 (下同)86 萬元,並由聲請人與另一股東作為擔保人方順利協助公司取得上開週轉資金。嗣公司營運已達1 年,惟營運仍未如預期,以致公司之投資無法回收,董事乃於94年8 月21日召集所有股東決議如一週內無其他資金投入,則必須結束公司經營。俟至民國94年9月7日,仄揚公司在確定無資金挹注之情況下,乃於同年10月先行申請歇業,並於12月正式辦理停業。現因大多數股東均已同意解散公司,並提出公司解散同意書,唯獨股東吳夢娟雖亦同意解散,卻遲未提出同意書,以致無法完成公司解散之法定程序。因相對人仄揚公司資金已有不足且已背負債務,發生顯著之困難而無法繼續營運,為避免延宕造成公司更多負債,爰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准予解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仄揚公司之股東,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其曾申請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暫停營業登記,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於94年12月20日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430102440 號函予以准許。經徵詢台北市商業管理處意見覆函表示:「稽查時現址為翰陞開發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營業,‥據內部員工彭一華稱該公司於現址營業已12天,期間有收到仄揚企業有限公司之文件,但未見該公司人員至該址辦公」等語,此有該處95年5月12 日北市商二字第09531538600 號函附卷可按。是相對人公司現並無營業,足見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經營顯有困難等情事,堪予採信。聲請人聲請仄揚公司解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