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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37號聲 請 人 唐紹武即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唐紹武為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由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鴻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唐紹武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唐紹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971 號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計 算 書項 目 新臺幣(下同)聲請費用 135元合 計 13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