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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13號聲 請 人 陳基祥即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基祥為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陳基祥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量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陳基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及財產目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申報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182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