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廖武田即台北艾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沈致宏為台北艾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北艾瑞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艾瑞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聲報在案,經股東會選任沈致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沈致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股東名冊、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賸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核報告書、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696 號卷宗,與聲請人所述相符,且沈致宏已提出同意書同意擔任保存人,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 1,000元合 計 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