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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66號聲 請 人 盧淑即甲0000000訊(香港)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乙○○為甲0000000訊(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甲0000000訊(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甲0000000訊(香港)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乙○○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乙○○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同意書、乙○○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