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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62號聲 請 人 陳忠源即福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忠源為福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福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福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司字第325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