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8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玖萬捌仟玖佰零柒元,應徵聲請費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78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玖萬捌仟玖佰零柒元,應徵聲請費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