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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48號聲 請 人 甲○○

3樓聲請人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2日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

裁判日期: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