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48號聲 請 人 甲○○
3樓聲請人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股票收買價格,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22日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