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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85號受 罰 人 蔡明仰即百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與百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明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係於民國95年10月3 日經百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易通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並於95年10月18日向本院陳報就任,經本院於95年12月13日准予備查等情,有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百易通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本院民事庭95年12月13日北院錦民辰95年度司字第885 號函等在卷足稽;依前揭規定,受罰人即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而受罰人就任為百易通公司清算人後,自96年3 月30日起至101 年5 月29日止,先後多次以百易通公司與董事、經理人等人有民、刑事訴訟進行中,以及清算事務繁雜等為由,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並經本院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1 年12月2 日;其後,受罰人復於101 年11月28日以清算事務繁雜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經本院於101 年11月30日通知受罰人應於7 日內陳報目前清算進度及聲請展期之具體原因等,而未准予展期;惟受罰人於101 年12月5 日收受上開通知後,逾期迄未補正。本院再於105 年7 月22日通知受罰人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並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目前清算進度、進行計畫,以及迄未能清算完結之具體原因為何,如有展延清算期限之必要,應敘明具體理由提出聲請,以供本院審酌;上開通知已於105年7 月28日寄存送達受罰人,惟受罰人仍未補正,亦未具狀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遲延清算程序之期間、情節,裁處受罰人新臺幣2 萬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