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彭卓蘭即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吳文珠即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張水江即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正德為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彭卓蘭、吳文珠、張水江三人為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其主張聯茂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李正德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正德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簿冊文件保存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含清算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帳冊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