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