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樂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琦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