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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樂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