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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