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資料詳附表所示)交付法定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附表:
受安置人 丙○○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所法定代理人 乙○○ 住臺北市○○區○○路2段297號4樓
甲○○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