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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54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佳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給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為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 段○○○ 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0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