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家訴字第103號原 告 甲○○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95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繼承人祝多有為60年的同事及鄰居,被繼承人多年來體弱多病,三餐飲食及日常生活起居皆由原告照顧,被繼承人曾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書寫告急遺言切結書,表示身後之事全權交由原告處理,且一切財物皆歸原告所有,然因被繼承人寫得亂七八糟,因此請葉蠬騰代為抄謄,並由葉蠬騰、周金現二人簽名作證,再交還祝有多簽名蓋章,祝多有於95年4 月20日亡故後,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被告要求其循司法途徑確認遺囑真偽,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確認被繼承人祝多有於94年11月30日所立遺囑為真正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本件依原告所言,並非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與自書遺囑之規定有間;且見證人只有2 人,亦與代筆遺囑有別,又與口授遺囑之規定不符,自因不符民法所訂遺囑方式而不生效力,況該遺囑內所載願後事一切由甲○○先生全權收管使用,任何人不得有異議等語,其真意是否欲將遺款贈予原告,亦有探求之餘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所不爭執事項:
㈠、被繼承人祝多有於95年4 月20日亡故,並無繼承人,其郵局尚結存有新台幣 (以下同)39,571 元 (未扣除治喪費用)及門牌號碼台北市○○路○ 段○○○ 巷○○號、房地現值金額18,600 元 之違章建築乙間,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資字第0950210503號函、該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北市榮輔字第09500074 40 號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實。
㈡、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遺囑並非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而係由葉蠬謄另為抄謄後,先後由葉蠬騰、周金現、祝有多簽名蓋章。
四、得心證之理由:⒈系爭告急遺言切結書上明載「本人祝多有因年老多病近來多
是過著呻吟日子……願後事一切由甲○○先生全權處理而所有物品及居家財物均由收管使用,任何人不得有異議」,雖無明言贈與,然觀諸其意,係欲將所有財物遺贈與原告,應無疑義。
⒉本件爭執之處在於原告所提出之遺囑是否合於民法規定? 惟
遺囑制度在於尊重死亡之人之遺志,然因遺囑發生效力在遺囑人死亡以後,故是否確符遺囑人之本意,屆時已無從查知,而遺囑內容多涉重要事項,為免利害關係人發生爭執、確保遺囑之真意,我國民法除於第1189條規定遺囑之方式,並於第1190條以下對各種遺囑以法律規定其應具備之形式,促使遺囑人慎重為之,否則即不生效力。
⒊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
自簽名」,民法第1190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自書遺囑全文乃指親自書寫,本件原告自陳94年11月30日當天中午其與葉蠬騰、周金現中午送餐給祝多有,他已經寫好了遺囑,但由於寫得亂七八糟的,所以由葉蠬騰重抄一遍,證人葉蠬騰亦證述祝多有因覺得自己遺囑寫得很髒且亂七八糟,所以要其代為重抄等語,可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遺囑並非其親自書寫,而係由葉蠬騰重新抄寫,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之規定。
⒋次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
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 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遺囑僅有見證人葉蠬騰、周金現二人,亦不符法所明文3 位見證人全體簽名之要求。
⒌再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
遺囑者,得指定2 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1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是為口述遺囑,惟口述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起,經過3 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1196條定有明文。查祝多有立遺囑之日為94年11月30日,於隔年4 月20日死亡,已超過法定3 個月期間,而證人周金現證述祝多有找其簽名為證,遺言切結書是祝多有寫的,但他寫的是哪一份其並不知道,寫完才找其過去簽名,那時祝多有還會自己寫字,頭腦也很清楚等語。證人葉蠬騰則證稱祝多有的手喝酒時會抖,沒喝的時候就不會抖,那時精神狀況還蠻清楚的,只是脾氣不好,之後還有去看他,還會寫字等語。是綜觀證人證言可知祝多有立遺囑時並無生命危急或有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事,且之後尚能自行書寫,是以本件亦不符口述遺囑之要件,縱然符合亦因經過3 個月期間而失其效力。
⒍綜上所述,原告所提出之遺囑不符民法規定各類遺囑之法定
要件,復無法提出祝多有當初自行書立之遺囑,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為真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