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原 告 戊○○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221 號確認遺囑真偽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
221 號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