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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中關於附件記載,應更正為本件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