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原 告 甲○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因確認遺贈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請求確認原告為遺囑執行人之部分,即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對於其訴請求確認遺贈關係之裁判費,則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 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