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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0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