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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彭安國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 月3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96年1 月24日前針對被告之陳報狀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