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7 號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李艾倫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確認婚姻成立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