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16號原 告 極發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被 告 台北市北投區義方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生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志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延展工期管理費部分之事實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延展工期部分之全部證據資料及核計方式到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