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字第16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被 告 林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複代理人 丁○○複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與原告於民國94年6月23日簽立合約書,被告為原告坐落於台北市○○○路○號10樓之12之房屋進行設計裝潢施工(下稱系爭工程),詎料:
1.原告於94年8月26日遷入後即發現多項缺失,並通知被告進行修補,嗣後雙方於94年9月20日就原告已發現之工程瑕疵達成協議。雙方僅針對「地板有聲」及「天花板油漆」予以扣款34,200元,其他部分被告法代同意負一年的保固責任。協議中記載之「以後業主若需要施工,詹先生答應以上列金額施工」等語,係指原告得選擇扣款或是請求被告施作,非如被告所辯稱,扣除相關款項後即無責任。
2.另於94年12月更起陸續發生木地板因上列施工不當而產生之淹水潮溼。經其他專業人員至現場勘查後,研判此原情形可能因施工不當而產生之淹水潮溼,或是釘木地板時釘破水管而持續滲漏。被告公司亦於95年2月9日至現場查看,同時也允諾保固期內一定會負責處理,但經原告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至今仍置之不理。
(二)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具有多項重大缺失及瑕疵(詳如附表「原告主張瑕疵內容」欄所示),爰依民法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計算損害金額如下:
1.財產上損害:⑴修理費用 (重新施工):因被告施工不當所造成之損害所需之
修復費用,原告請人估價結果須583,000元,惟原告願依鑑定人於鈞院鑑定金額為準。
⑵另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原告主張因施工間施工前後及後續清
潔整理期間原告因無法居住而受有損害,共2個月,每月10 萬元(目前本屋出租行情),合計20萬元。另該又每月房貸7 萬,2個月14萬。共計34萬;工程期間原告因全程監工,無法專心工作而受有損害,原告收入,每月20萬,2個月計40萬,兩項合計共74萬元之損害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原告因系爭工程之重大缺失及瑕疵,至原告精神上受損,爰依民法第227條、227-1條主張,自民國94年8月15日應交屋日起算,至95年5月18日起訴日止,計300日、每日l000元,共計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3.被告主張尚有尾款129,134元未付,對此原告主張在瑕疵未修補完成前,得行使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
(三)另被告虛報實際坪數,計不當得利$136910元,此部分亦應償還原告$136910。
(四)綜上所述,被告共應給付原告1,759,910元。並聲明:⑴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759,910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併陳明如受有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
(一)系爭工程業經原告驗收並與被告達成協議,依民法第356條原告已承受認領,並無工程瑕疵及拒絕修補等問題:
系爭工程完工交付原告驗收後,原告於94年8月26日搬入居住並94年9月12日提出驗收確認單,列明其所主張之瑕疵項目,並要求被告須於下午五時後施工、不可有重機械擾鄰、若不能保證施工不會污損現有擺設、傢俱或立即清潔回復原狀,則勿施工,解決方式再議。被告遂針對其所主張之瑕疵中能不造成污損部分逐一修復,雙方並於94年9月20日就剩餘之部分協議處理方式,協議「地板有聲」及「天花板油漆」部分,計34,200元,由尾款中扣除(下稱系爭扣除部分),系爭工程瑕疵應已無爭議,原告雖於95年2月17日發函表示地板受潮漏水等情,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瑕疵之主張,起訴狀中突然增列眾多瑕疵主張,有不合理之處,原告主張被告拒絕修補等情實屬無稽。
(二)原告主張之瑕疵並不存在,各項賠償之主張自均不成立。且其就修理費用部分係自行委託估價,並不準確,有估價過高之情形:
1.系爭工程牆面磁磚施作坪數,已於辦理加減帳時扣除,且為原告所肯認,並無虛增請款之情事,此有系爭工程追加減帳明細為證,且施工造成材料耗損事所必然,而原告所列施工坪數,亦未經舉證,不足採信,且原告修補請求時並未就此之部分為任何主張。
2.原告於95年2月17日突然發函請求出面解決地板潮濕之問題,被告於接函後,迅即協同地板師傅趕赴現場勘查,惟經確認並非被告之施工所造成,應與被告無關,兩次鑑定報告亦未鑑定出確定原因,是否有發生蟲害亦無法認定。
3.修理費用部分係原告自行委託估價,並不準確,鑑定報告對於瑕疵修補費用部分,計算標準不一,又未按同工種合併處理原則估算,有估價過高之情形。
4.本件工程經追加減帳後仍有尾款129,134元未付,縱扣除兩造協議之扣款金額,仍有應再給付94,934元。若原告仍堅持否認追加減帳,則工程尾款應為203,614元,扣除協議後之付款金額,仍應再給付169,414元,爰以該等金額主張抵銷原告之請求。
(三)就原告主張之各項瑕疵,被告之抗辯詳如附表「被告抗辯」欄所示。
(四)原告請求之「房租損失」及「工作損失」於法無據,其在房屋之使用上及工作上,均不因系爭事件受有影響。且鑑定人亦表示修繕期間原告仍可居住,故原告請求租金補貼實無埋由。
(五)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27-1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並不合理:縱本件被告使系爭房屋受有損害,但對其身體、生命、自由等人格權並未有有何加害行為,縱因此使上訴人苦惱,亦不生賠償慰藉金之問題。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併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宣告。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兩造確有簽立承攪契約書,由原告委託被告負責原告家中之裝璜,原告於94年8月26日遷入後發現多項缺失,並通知被告進行修補,嗣後雙方於94年9月20日就原告已發現之工程瑕疵達成協議,就「地板有聲」及「天花板油漆」予以扣款34,200元,其他部分被告同意負一年的保固責任。系爭工程已付第一、二期款共956,450元、已付第三期工程款499,536元、已付第四期工程款80,000元,經追加減帳並扣除已付款項後,尚餘尾款129,134元之事實,有承攬契約書、協議書、工程款計算明細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
四、本件原告之請求包括:(1)瑕疵修補費用(含坪數灌水不當得利)、(2)施工期間住宿費用、(3)施工期間工作損失、(4)精神慰撫金,茲分別審酌如下:
(一)瑕疵修補費用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又,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27條、第49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於起訴前已發函催告被告修復,被告對此亦不爭執,且本件自起訴迄今已逾二年,是以若系爭工程至今仍存有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依前開規定,原告即可請求必要之修補費用,合先敘明。就原告主張之瑕疵,經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所需修補費用共計266,700元,詳如附表「鑑定單位意見」及「瑕疵修補費用」欄所示,此有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6年3月19日、96年5月3日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就鑑定報告之內容,鑑定證人劉東澍並曾到庭證述,其證言詳如附表「鑑定人(劉東澍)證言」欄所示(本院96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就其中大多數瑕疵,被告均泛稱鑑定單位估價過高,然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以以下除有其他事由足認修補費用應予調整外,本院即採鑑定單位之鑑定結果,不再逐項審酌此一抗辯,合先敘明。茲就各瑕疵項目分述如下:
1.牆面磁磚坪數:
被告主張本件工程曾進行追加減帳,並提出94年7月13日工程款計算明細為證,該明細表雖未經原告簽名,然原告對該明細表所列已付第一、二期款共956,450元、已付第三期工程款499,536元、已付第四期工程款80,000元,經追加減帳並扣除已付款項後,尚餘尾款129,134元等節均不爭執,且上開付款金額復與被告所提出之代收票據明細表所載付款狀況相符,足認原告對系爭工程最後經雙方確定之工程總價應為1,665,120元一節亦不爭執,合先敘明。又,系爭工程之工程總價既與被告所提出之工程款計算明細結果相符,原告復未另行提出總價仍為1,665,120元但項目內容相異之計算明細,是以被告所提出工程款計算明細所載之系爭工程追加減帳內容、金額應堪信為真實,合先敘明。
依工程款計算明細記載,減帳中列有「貼壁磚7.8坪」一項,足見就磁磚數量雙方業已因應最後完工數量與合約數量之差距而有所調整,確認為減少7.8坪。雖鑑定人實際精算後認為最後完工數量與合約數量之差距為9坪,然此與雙方確認減少之7.8坪差距亦僅1.2坪而已。原告對於減少7.8坪之減帳既已同意在先,加以因應牆壁之面積、形狀,磁磚難免須加以裁切,裁切所餘部分即無法再加以利用,是以施作過程中確有一定程度之損耗,被告所需使用之材料數量勢將超過最後完工之數量,是以縱計價數量超過最後完工牆面之面積,亦非當然不當。7.8坪之減帳既經兩造確認於先,且客觀上1.2坪之差距數額非鉅,復無其他情事足認原告於追加減帳後仍對磁磚施工數量有保留待日後再行鑑定之意,自應認為雙方合意之計價數量即為追加減帳後之結果。從而,原告就磁磚坪數不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返還136,910元及其遲延利息,即屬無據。
2.客廳地板除蟲費用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6年3月19日鑑定報告書(以下簡稱「第一次鑑定報告」)提及客廳木地板浸水變黑,可能引起白蟻,若確有白蟻則應先除蟻,就除蟻所需費用本院請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再進行鑑定,該公會96年5月3日鑑定報告(以下簡稱「第二次鑑定報告」)稱因為拆除無法準確預估,假定有蟲除蟲費用為6,000元。鑑定證人劉東澍並曾到庭結證稱「蟲害部分無法確定,所以只是寫說如果有蟲害的話,費用需要6,000元」等語(本院96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鑑定人無法確定蟲害是否已實際發生,。加以客廳地板浸水之原因無從認為係因被告施工不當所致(詳下述4.),是以原告請求除蟲費用即屬無據。
3.大門未補土直接上漆此顯非原告使用所致之瑕疵,第一次鑑定報告認為合約單價已包含批土價格,故被告應加處理,第二次鑑定報告則列明費用共需2,500元(批土重漆需半工1500元、材料費500元、毛利
500 元),鑑定證人劉東澍則結證稱:「現在師父計算最基本的天數就是半工。因為門的部分需要兩次作業,所以就寫半工,因為要先補土,之後要再上漆。毛利500元部分,是包括以管理費用加上利潤。如果以百分之二十來計算,本項毛利應是400元」、「相同的工種,一起施作的話,工是可以省一點,但料的部分是無法省的。三個半工合起來是可以一個半工來完成」等語。依鑑定報告,可認本項確屬可歸責於被告之施工瑕疵。至於被告辯稱半工應可與下列第9.項客廳天花板、牆面未補土即上漆之瑕疵合併施作,惟並未舉證證明其可行性,鑑定證人業已明確證稱此處需二次作業,是以尚無從逕依被告之主張遽認此二項確有合併之可行性。又,依第二次鑑定報告毛利應僅15%-20%,鑑定證人亦證稱若以毛利率20%計工資應僅
400 元,可認第一次鑑定報告以500元(相當於25%毛利率)計算毛利,顯然過高,應減少至400元(相當於20%毛利率)。故本項原告可請求之金額應為2,400元。
4.客廳木地板浸水變質、變黑就此部分瑕疵成因,第一次鑑定報告記載「... 範圍太大,不應為外牆漏水,造成原因若為被告水管安裝不當而引起,則為被告應處理之義務;若為原告使用不當(例如未關水龍頭),則無法認定為被告之瑕疵... 」。鑑定證人劉東澍亦到庭證稱:「因為現場我們看到的地板有發黑,地點是在廚房洗槽附近,且因為地板無法撬開來看,且必須有一段時間來瞭解發生時間,所以造成的原因我們無法確定」,是以並無證據可證明該瑕疵可歸責於被告施工之施工不當,從而,原告請求此部分之瑕疵修補費用,即屬無據。
5.客廳木地板不平,行走時發出聲音鑑定報告雖認定此部分修補費用2,000元,然被告辯稱此部分業已於協議書中以扣款處理,經查:兩造於94年9月20日簽訂之協議書,確實明確記載「天母西路3號10F-12工程瑕疵部分處理方式:地板有聲:A.主臥、B.客廳餐桌前,共約6坪,扣款$25,200元;天花板油漆51坪中約30坪,每坪以$300計算,扣款$9000。以上二項合計$34,200,於最後一期款扣除,以後業主若需施工,詹先生答應以上列金額施工,其他部分仍有一年保固之責任」等語,此有協議書在卷可稽,顯見兩造確曾同意就主臥室及客廳餐桌前木地板不平造成行走有聲此項瑕疵以扣款$25,200元處理,且已明確表示此款項應於最後一期款中扣除,至於「以後業主若需施工,詹先生答應以上列金額施工」等語,應係表示於扣款後,若日後原告仍欲請被告修補,則被告同意修補價格即為上開金額,然原告於本件既無請求被告照價施工,則此部分目前並無適用餘地,應僅以扣款方式處理。故原告辯稱伊至今仍保有選擇以扣款或照價施工方式處理之權利云云,與協議書文義不符,要無可採。從而,此項應與下列第23項主臥室木地板不平,行走時發出聲音之瑕疵併計,共扣款25,200元。
6.客廳電視櫃下方玻璃門卡住,開啟時會損壞木板鑑定報告認為可以調整鉸鍊及油漆方式處理,需費用木工半工1,500元、油漆半工1,500元、毛利600元,被告辯稱此為不難發現之瑕疵,被告驗收時未主張應視為已承認,且鉸鍊使用後鬆弛為通常現象,符合通常效用,然查,鉸鍊鬆弛通常需經一定時間使用才會顯現,被告並未舉證證明鉸鍊於驗收時業已鬆脫,是以無從認為此為原告驗收時即已存在而未經主張之瑕疵,自無從認為原告業已承認受領;惟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通常鉸鍊在一年內應保持完好,一年後有變形調整的狀況是很正常,本件算是施工瑕疵,用螺絲起子鎖緊即可,趕工時可能少轉兩圈,本件工程鉸鍊施工不仔細,鉸鍊的情況有好幾個等語,可見本工程整體鉸鍊狀況低於一般工程水準,故鑑定證人認為應屬施工瑕疵,本件起訴時為95年5月17 日,而依原告所出具94年9月12日之缺失項目及施工要求(本院卷第22至24頁,以下簡稱缺失明細表)記載,原告遷入居住日為94年8月26日,距本件起訴時尚未逾一年,故本項應屬可歸責被告之瑕疵,原告自可請求此部分修補費用3,600元。又鑑定證人劉東澍稱本項木作已嚴重損壞,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在須修補木作損壞之前提下,此項木作仍可與其他調整鉸鍊之木作合併為一次小工,是以被告主張木工應與他項瑕疵修補合併,尚無可採。
7.客廳水晶櫃下木板破損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此瑕疵係施工不良所致,故可認此為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此瑕疵修補費用鑑定結果認為共需6,600元(含木工3000、油漆2500,毛利1100),被告辯稱估價過高,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至被告辯稱應與上開6.項及後開其他項涉及鉸鍊調整之木作小工合併,惟因本項涉及木板破損之修補,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在須修補木作損壞之前提下,此項木作仍可與其他調整鉸鍊之木作合併為一次小工,是以被告主張木工應與他項瑕疵修補合併,尚無可採。故本項修補費用應為6,600元。
8.客廳木地板下方水管開啟熱水時會出現敲擊聲此顯非原告使用不當所致瑕疵。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此係施工瑕疵,正常施工應留伸縮空間等語,足認此係可歸責於被告施工之瑕疵。被告雖指稱證人不具此方面專業,然查,鑑定證人劉東澍係台北市市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法務鑑定調解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對室內裝修所需相關知識顯具有專業,而熱水管線施作配置亦為通常室內裝修需處理之部分,被告空言指摘證人不具此專業,應無可採。鑑定報告認為此部分被告另辯稱此非隱存瑕疵,原告於驗收時未主張應視為承認受領,惟查本件原告遷入居住日為94年8月26日,距94年9月12日原告出具之缺失明細表期間相隔不到三週,且時值盛夏,使用熱水之頻率、時間均較低,亦無其他證據可認定此瑕疵係原告於此期間內必可合理察覺,尚無從認為原告未於該缺失項目中列舉此項即屬承認受領。鑑定結果認為此部分修補費用施工19,240元,毛利4,760元,共計24,000元,然此毛利超過鑑定證人劉東澍所證稱之15%-20%範圍,應將毛利減縮至20%即3,848元,故本項原告可請求之費用為23,088元。
9.客廳天花板、牆面多處未先補土直接上漆此顯非原告使用不當所致瑕疵。惟如前開5.所述,協議書扣款包括「天花板油漆51坪中約30坪,每坪以$300計算,扣款$9000」,顯已包括所有天花板油漆之瑕疵。至於牆面縱有瑕疵,顯然亦與天花板瑕疵同時存在,且可同時發現,然原告於本件並未另外分別列出天花板、牆面油漆瑕疵之各自具體坪數,且於94年9月12日之缺失明細表中亦未計載關於牆面油漆之瑕疵一項,佐以扣款協議中就天花板油漆瑕疵認定之坪數高達30坪,尚難認為原告於94年9月20日之扣款協議書中未併將牆面瑕疵計入,或者縱未計入,亦屬原告原無意主張而予承認。是以本項瑕疵應納入協議書關於天花板油漆之扣款項目,與其他相關項目一併以扣款9,000元處理。
10.廚房電源位置錯誤,插座以矽力康強行填補
此顯非原告使用不當所致瑕疵。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這個暫時性的施工方法不正確,正確的施工方法必須把底部的接線盒子移位,要改磁磚,不需要改烤漆玻璃」等語。被告雖主張此工法係經原告同意施作,且缺失項目表未列,應視為以承認受領,惟並未舉證證明確有事前告知原告此施工方式並取得其同意,且缺失明細表第二頁列有「廚房瓦斯爐右插座難插、位置不對、矽立康已裂」一項,難認原告業已承認受領,是以此為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被告另辯稱此可與主臥室蓮蓬頭磁磚鑽孔錯誤之瑕疵合併為一次泥作小工,惟此項瑕疵修補牽涉遷移電源及修改磁磚,並非顯然極為單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此二項確可合併為一次小工,無從遽認可予合併。鑑定結果認為修補費用6,600元,原告請求此部分費用,即屬有據。
11.廚房鋁窗施工有缺失
就此瑕疵之情況,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係「框有碰撞、損壞,凹進去了」,此種損壞方式非無可能係因原告使用不當所致。如前所述,至本件起訴時,系爭工程由原告使用已近九月,佐以缺失明細表並未列入此項瑕疵,尚無從遽依原告之指述即認此係因被告施工不當所致,故原告請求此項修補費用,為無理由。
12.廚房排油煙機外罩裝置不慎,損及天花板油漆
就此被告主張業已於協議書中扣款。如前開5.所述,兩造之協議書列有「天花板油漆51坪中約30坪,每坪以$300計算,扣款$9000」等語,此項瑕疵顯然包括於天花板油漆中,應依前開協議書之內容,與前開9.及以下其他所有有關天花板油漆之瑕疵合併以扣款9,000元處理。
13.第二客房衣櫃門相互卡住
就此,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此亦屬調整鉸鍊即可。惟如前開
6.所述,本工程整體鉸鍊狀況低於一般工程水準,故鑑定證人認為應屬施工瑕疵,本件起訴時為95年5月17 日,而依原告所出具之缺失明細表記載,原告遷入居住日為94年8月26日,距本件起訴時尚未逾一年,故本項應屬可歸責被告之瑕疵,原告自可請求此部分修補費用,然鑑定報告認為修補費用為半工1,500元,毛利500元,合計2,000元。然此毛利超過鑑定證人劉東澍所證稱之15%-20%範圍,應將毛利減縮至20%即300元,故本項原告可請求之費用為1,800元。又此僅屬單純鉸鍊調整,衡情顯不須耗費長達半日,是以被告主張與其他鉸鍊調整之木作小工合併,尚屬有據,將於以下他項瑕疵中考量。
14.第二客房天花板、牆面未先補土直接上漆
此項瑕疵與前開第9.項情況相同,應與第9.、12項及以下相關項目併依協議書以扣款9,000元處理。
15.第二客房油漆施作不當,冷氣機上留有油漆
此顯非原告使用造成。鑑定結果認為需加以清潔,費用半工1,500元、毛利500元,合計2,000元。然此毛利超過鑑定證人劉東澍所證稱之15%-20%範圍,應將毛利減縮至20%即300元,故本項原告可請求之費用為1,800元。又此為清潔工作,與天花板油漆重漆無涉,難認為屬協議書天花板油漆之扣款範圍,故原告可請求此項費用。惟此為單純清潔工作,可與其他相關項目合併,將於以下相關項目一併審酌。
16.第二客房門框周圍產生裂痕
此顯非原告使用造成。第一次鑑定結果認為修補費用2,500元,第二次鑑定雖以全部重作估價,但鑑定證人證稱此係因法院第二次要求以重作估價所致,自無從據此認為此有重作之必要。此亦無從認為包含於協議書之扣款項目,故原告請求此部分修補費用,應予准許。
17.第一客房衣櫃門相互卡住
同前開第13.項,鑑定報告認為費用2,000元,惟依前述,此項顯可與第13.項合併處理,故不得重複計費。
18.第一客房天花板、牆面未先補土直接上漆
此項瑕疵與前開第9.項情況相同,應與第9、12、14項及以下相關項目併依協議書以扣款9,000元處理。
19.第一客房房門無法緊閉,二次施工造成門框毀損
就此,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這是瑕疵,但無法認定是誰的責任」,原告既未能另行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准許此部分之請求。
20.第一客房窗簾盒尺寸錯誤
就此,被告辯稱非其所施工,亦未收費,鑑定證人劉東澍亦證稱伊僅就窗簾盒尺寸鑑定,但估價單上確實無此部分等語,原告既未另行舉證證明此為被告所施作,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21.主臥室天花板、牆面未先補土直接上漆
此項瑕疵與前開第9.項情況相同,應與第9、12、14、18項及以下相關項目併依協議書以扣款9,000元處理。
22.主臥室冷氣機排水管位置錯誤需另行遮醜
原告主張伊欲使用之冷氣機型號為被告所未銷售,故原告自行購買冷氣並由該廠商裝設,然被告知悉原告欲使用之冷氣機型號,且以木作包覆冷氣管線之遮掩方式係被告主動無償為原告施作,被告對此固不爭執,惟辯稱原告對此施作方式事前有同意(然被告自承就此無法舉證),且驗收時原告看到此施作成果並未表示反對,亦應認為原告業已同意。就此,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當初的估價單冷氣機的型號等都已經寫好了,以被告施工的立場,被告是知道冷氣的型號、大小等。且這個冷氣安裝的位置應該預留配合的空間,被告未預留空間,導致冷氣卡住了無法移動,這是木工的瑕疵」、「如果當時已經知道要裝冷氣,所有的情形應該考量進去,往後業主要換冷氣也可以。現在被告這樣做,無法修」等語,依其證述,可認被告就預留冷氣安裝位置之選擇有所瑕疵,雖被告辯稱此木作係無償施作,然參諸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可知被告係以木作直接完全包覆冷氣機管線,此方式不僅造成日後維修困難,且外觀修飾效果有限,是以除能證明原告對此包覆方式確有同意外,應認為被告須就因預留冷氣安裝位置不當產生之瑕疵負責,此與事後包覆之木作是否有償施作無涉。被告業已自承無法證明原告對此有事前同意,且參諸原告之缺失明細表,確實列有「主臥冷氣室內機木作粗」一項,被告既未能提出更明確證據證明此項瑕疵修補結果業經原告承認,自無從認為原告業已承認受領。鑑定結果認為此部分修補費用9,500元(含冷氣拆卸重裝6,000元、封版加長1,800元、毛利1,740元),然此毛利超過鑑定證人劉東澍所證稱之15%-20%範圍,應將毛利減縮至20%即1,560元,故本項原告可請求之費用為9,360元。
23.主臥室木地板不平,行走時發出聲音
同上開第5項客廳木地板不平,行走時發出聲音之瑕疵,依協議書併予扣款25,200元。
24.主臥室門框周圍有明顯裂痕
此顯非原告使用造成。第一次鑑定結果認為修補費用2,500元,第二次鑑定雖以全部重作估價,但鑑定證人證稱此係因法院第二次要求以重作估價所致,自無從據此認為此有重作之必要。此無從認為包含於協議書之扣款項目,亦未能確知是否94年9月12日原告開立瑕疵明細表時即已顯現之瑕疵,故原告請求此部分修補費用,應予准許。
25.主臥室施工後殘存油漆未清除
此顯非原告使用造成。鑑定結果認為需加以清潔,費用1,800元。此為清潔工作,與天花板油漆重漆無涉,難認為屬協議書天花板油漆之扣款範圍,故原告可請求此項費用。惟此為單純清潔工作,應與前開第15項相關及其他項目合併。
26.主臥室窗簾盒裝置不當,整片掉落
窗簾盒掉落非無可能係因原告之使用造成,況如第20項所述,窗簾盒無從認為係在本件施工範圍內,原告既未另行舉證證明此為被告所施作,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27.主臥室白紗窗簾設計不良,造成操作間木板被割破
同第20、26項,窗簾工程無從認為係在本件施工範圍內,原告既未另行舉證證明此為被告所施作,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28.主臥室水泥板刮傷
水泥板刮傷非無可能係於原告使用過程所導致,鑑定證人劉東澍亦證稱其無法鑑定此是誰的責任,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此為被告施工不良所致,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29.主臥室陽台房門尺寸錯誤導致毀壞一只
依原告所提照片,房門毀損之位置接近排氣孔,無從認為與房門尺寸有何關連,況若房門尺寸有誤,原告於入住後應可立即發現,然於原告之缺失明細表中並未列入此項,是以無從認定該毀損確係因房門尺寸錯誤而非原告使用不當所致,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30.主臥室蓮蓬頭安裝錯誤竟未更換磁磚
此顯與原告之使用無關。且缺失明細表中列有「主浴... 淋浴架裝錯壁磚破損一塊未更換」此項,無從認為原告業已承認。鑑定結果認為此項修補費用4,200元,原告自得請求。至被告辯稱此項可與第10項合併云云,並未舉證證明其可行性,已如前述,茲不贅言。
31.主臥室浴室蓮蓬頭冷熱水出水孔左右不對稱
鑑定證人證稱此係龍頭裝得不平,拆下重裝即可,可認顯與原告之使用無關。惟尚無證據可認為此瑕疵係只要一經使用蓮蓬頭必會立時顯現,故難認為原告業已承認受領。鑑定結果認為修補費用需2,000元,原告請求即屬有據。
32.主臥室衣櫃開啟時會卡到天花板
第一次鑑定報告認為需將門片上方修短,斷面重貼木皮,顯見此非鉸鍊鬆弛所致,亦非原告使用不當造成,應係被告施作門片太長之故。鑑定結果認為修補費用2,500元,原告自可請求。
33.主臥室浴室內留有大量石灰未清除
鑑定結果認為修補工程完成後需全室清潔,依原合約報價為12,000元,被告雖辯稱原告業已承認受領,惟本次既有瑕疵需修繕,修繕後必然需作全室清潔,此即屬必要之修繕費用故鑑定報告按原合約價格估價,並無不當,原告自得請求,惟應與其他室內清潔項目合併計算。
34.主臥室留有大量木屑未清除同前開第33項,應合併計算,不得重複請求。
35.主臥室浴室天花板刮痕
浴室天花板刮痕非無可能係於原告使用過程所造成,原告之缺失明細表中既未列入此項,復未舉證證明此為被告施工完畢時即已存在,尚無從令被告負責。
36.供水系統若兩間浴室同時使用會忽冷忽熱
鑑定證人劉東澍證稱此非加壓馬達問題,而係熱水器水量供應問題,應換成大廈型或恆溫型,當時沒有去屋頂鑑定,不知是裝了什麼東西,原告在頂樓上加裝濾水器是會造成出水量問題等語。鑑定報告則記載合約報價5,600不足以購買大廈型或恆溫型,若無法請被告更換也只能按合約價格扣款。依前開鑑定證人證詞,可知鑑定證人並不確定被告所安裝之熱水器究為何,惟鑑定證人亦表示原告所裝設之濾水器確實可能造成出水量問題,而本瑕疵原因即為出水量問題,是以無從認定此瑕疵之造成可歸責於被告,自無從令被告負責。
37.陽台天花板未補土即上漆
此項瑕疵與前開第9.項情況相同,應與第9、12、14、18、21項及以下相關項目併依協議書以扣款9,000元處理。
38.陽台遮雨版鋼釘外露
對於遮雨版鋼釘以矽立康填補是否業界通常作法、鎖螺絲釘是否一定會外露等問題,鑑定證人劉東澍僅答稱「這部分還要仔細看現場狀況」,而鑑定報告僅記載「換板重釘」,是以無從認為被告此種施作方式於業界通常施作水準下可認為係瑕疵,原告復未另行舉證證明此施作方式低於業界通常水準,尚無從令被告負責。
39.因淹水問題被告派員開挖造成陽台兩片南方松地板毀損
此顯非原告自行造成,且缺失明細表上有記載「陽台... 南方松已多片裂痕」一項,難認原告業已承認受領。鑑定報告認為修補費用需6,000元,鑑定證人劉東澍就此亦說明這兩片南方松需要防腐處理,且要字取拿料,故金額較高,是應認為鑑定金額為可採,原告得請求此項目。
40.小結
綜上,本件工程所需修補費用(含原協議書扣款金額34,200元)共計121,148元,若扣除協議書所載扣款金額,則僅有86,948元。
五、原告另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原告主張因施工間施工前後及後續清潔整理期間原告因無法居住而受有損害,共2個月,每月10 萬元(目前本屋出租行情),合計20萬元。另該又每月房貸7萬,2個月14萬。共計34萬;工程期間原告因全程監工,無法專心工作而受有損害,原告收入,每月20萬,2個月計40萬,兩項合計共74萬元之損害賠償云云,然查,就本件瑕疵修補期間當事人是否仍可居住在系爭房屋內一節,鑑定證人劉東澍明確證稱可以,家具之移動及保護有含在估價範圍內等語,顯見瑕疵修補期間客觀上原告並無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至於原告若堅持高於一般人通常可接受範圍之生活水準而選擇另行租屋,則係原告自身之選擇,不能認為係修補瑕疵所必要之費用。再者,房貸係因原告向銀行融資所生,無論裝潢施工有無瑕疵,原告均需負擔,且裝潢施工之瑕疵對原告就房屋之所有權並無任何妨害,自不能認為此與裝潢工程之瑕疵修補有何關連。末按,施工期間原告並無必須加以監工之必要,施工者自應負責施作完成交付通常水準之工程成果,自不能認為原告有何需於工程期間請假之必要性,原告若堅持請假自行監工,損失工資亦為其自身之選擇,不能認為係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請求上開費用共計740,000元,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又主張其因系爭工程之重大缺失及瑕疵,至原告精神上受損,爰依民法第227條、227-1條主張,自民國94年8月15日應交屋日起算,至95年5月18日起訴日止,計300日、每日l000元,共計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云云,然查,民法第227條之1係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顯見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慰撫金者,仍以其民法第195條所列舉之人格權有受損為前提。本件施工瑕疵僅影響原告之財產權(亦即就該裝潢之財產權),無從認為對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何種人格法益有重大侵害,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就有何人格權受損,且該損害與被告之施工瑕疵有何相當因果關係,空言請求被告賠償300,000元,自難准許。
七、綜上,本件被告應負擔之瑕疵修補費用(含協議書扣款34,200元)為121,148元,若依協議書扣款後,則僅可請求86,948元。原告雖主張應自交屋日即94年8月15日起算遲延利息,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本件起訴前有請求被告給付瑕疵修補費用,且被告經催告仍不給付之情況,自僅能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6 月21日起算遲延利息。惟系爭工程尾款(不含協議書扣款)尚有129,134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且被告業以95年7月10日答辯狀就協議書扣款後所餘尾款94,934元為請求之表示,則原告亦自承業已收受該書狀,然原告迄未給付,被告復已主張以工程尾款請求權與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相抵銷,二債權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已屆清償期,則抵銷後原告之請求已無剩餘,是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1,759,910元及自民國9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八、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九、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蕙華┌───────┬──────────┬───┬──────────────┬───────────┐│原告主張瑕疵內│鑑定單位意見 │瑕疵修│ 被告抗辯 │鑑定證人劉東澍證言 ││容 │ │補費用│ │ │├───────┼──────────┼───┼──────────────┼───────────┤│(一)系爭工程牆│原合約數量為25.1坪,│37800 │工程結束時辦理過追加減帳實際│僅依據承攬契約書及現場││面磁磚施作是否│兩者間的確有差9坪之 │ │請款坪數應為17.3坪原告多次更│實際情況為鑑定,加減帳││有虛增報價請款│多,按合約金額為 │ │改磁磚施作的範圍,數量難免有│部分未列入 ││ │37800。 │ │落差工程施作時可能產生耗損 │ │├───────┼──────────┼───┼──────────────┼───────────┤│(二)鑑定報告書│未拆除前無法準確估價│6000 │1.報告均未表示確實有蟲,應全│造成的原因及蟲害部分無││1/5頁就客廳地 │,假定有蟲也僅限於該│ │ 部扣除。 │法確定,如果有蟲害的話││板浸水變黑一事│部份範圍,則除蟲費用│ │2.估價過高: 除蟲費用之一般行│賈,用需要6000元。 ││,指出是否有蟲│為6000元 │ │ 情約在3-4千元 │ ││害不明,所以未│ │ │ │ ││計算「除蟲」費│ │ │ │ ││用,此部份請鑑│ │ │ │ ││定人補充說明,│ │ │ │ ││若有蟲害,除蟲│ │ │ │ ││之費用為何。 │ │ │ │ ││ │ │ │ │ │├───────┼──────────┼───┼──────────────┼───────────┤│(三)就鑑定報告│一般承攬廠商之管理費│ │1.估價過高 │ ││書有關瑕疵修補│用及利潤為工作金額之│ │ │ ││費用部份,請改│15 %~20% │ │ │ ││以「一般市價」│ │ │ │ ││估算。 │ │ │ │ │├───────┼──────────┼───┼──────────────┼───────────┤│1.大門部份未補│原合約雖然未標示批土│2500 │1.協議書已扣款 │師傅計算最基本的天數就││土直接上漆,造│,但單價為含批土之價│ │2.估價過高。 │是半工。 ││成大門周圍不平│格,因此應為被告應處│ │3.應合併計算(油漆D型) │門的部分需要2次作業, ││,有明顯裂痕 │理之部份(批土重漆、│ │ │所以就寫半工,以統包方││ │材料約2000,毛利500 │ │ │式估算 ││ │元,共計2500元。) │ │ │ ││ │ │ │ │ ││ │ │ │ │ ││ │ │ │ │ │├───────┼──────────┼───┼──────────────┼───────────┤│2.客廳部份 │兩區地板表面損害面積│21000 │1.95年2月才發生。 │責任歸屬問題無法判斷 ││⑴木地板大部份│總共約2坪,處理方式 │ │2.非因外牆漏水所致,非被告責│ ││浸水變質,變黑│為 │ │ 任,原告需舉證,鑑定人亦表│ ││。 │1.原有家具保護。2.拆│ │ 示無法認定為被告瑕疵。 │ ││ │ 除相關位置地板。3.│ │3.地板單價每坪4,200元,鑑定 │ ││ │ 因木板泡水會引起白│ │ 估價過高 │ ││ │ 蟻,若有應先除蟻,│ │ │ ││ │ 拆除面積須加大,此│ │ │ ││ │ 處未估除蟻費用(原│ │ │ ││ │ 有家具用養生膠帶保│ │ │ ││ │ 護、拆除工地板重做│ │ │ ││ │ 合計17240,毛利 │ │ │ ││ │ 3760) │ │ │ ││ │ │ │ │ ││ │ │ │ │ │├───────┼──────────┼───┼──────────────┼───────────┤│⑵木地板不平,│可能部份位置沒釘牢或│2000 │1.協議書已扣款。 │ ││,行走時發出聲│地板鬆脫,須補釘或拆│ │2.應合併計算(木作小工B型) │ ││音。 │開加膠再補釘。(半工│ │ │ ││ │調整1500,毛利500) │ │ │ ││ │ │ │ │ ││ │ │ │ │ │├───────┼──────────┼───┼──────────────┼───────────┤│⑶電視櫃下方玻│門可調整鉸練修正,木│3600 │1.原告使用不當造成 │木作已嚴重損壞 ││離門無法開啟 (│皮部分用油漆修補,但│ │2.估價過高,只要就玻門位置梢│ ││卡住木扳) ,開│有痕跡(木工、油漆 │ │ 做調整即可。 │ ││啟時會損壞木板│3000,毛利600) │ │3.缺失明細表未列,應視為受領│ ││,並造成聲響。│ │ │ 。 │ ││ │ │ │4.應合併計算(木作小工A型) │ ││ │ │ │ │ │├───────┼──────────┼───┼──────────────┼───────────┤│⑷水晶櫃下木板│重貼木皮、染色油漆(│6600 │1.使用不當造成 │1.因為施工不良所造成,││因工缺失而破損│木工3000、油漆2500 │ │2.估價過高,木板位置梢做調整│ 與(3)無關 ││ │,毛利1100) │ │ 即可。 │2.⑶⑷若合併計算差距不││ │ │ │3.應合併計算(木作小工A型) │ 大 │├───────┼──────────┼───┼──────────────┼───────────┤│⑸木地板下方水│熱水管未加保溫引起,│24000 │1.缺失明細表中未列,應視為受│1.不銹鋼的熱水管熱漲冷││管線路配置不當│漏水部分損壞已於 (二│ │ 領。 │ 縮產生敲擊聲的瑕疵,││,開啟熱水時會│)之1項計入。 │ │2.此非鑑定人專業部分,聲響與│ 正常施工應該留伸縮空││出現清楚的敲擊│廁所部分地板須拆開加│ │ 「保溫」無關,兩造未約定需│ 間。 ││聲。 │包保溫。 │ │ 裝「保溫」。 │2.現場鑑定時有聽到這種││ │(地板須拆開施工面積│ │3.未說明配置如何不當 │ 聲音。 ││ │總共約2坪。合計19240│ │4.非隱存瑕疵 │ ││ │,毛利4760) │ │ │ │├───────┼──────────┼───┼──────────────┼───────────┤│⑹天花板、牆面│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修補須│1.協議書已扣款 │ 瑕疵批土修補就可以 ││多處未先行補土│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3600元│2.估價過高 │ ││即直接上漆,留│份。 │,若牆│3.應合併計算(油漆D型) │ ││有明顯之釘痕。│排風罩上之油漆清潔。│面及天│ │ ││ │ │花板重│ │ ││ │ │做處理│ │ ││ │ │約5810│ │ ││ │ │0元 │ │ │├───────┼──────────┼───┼──────────────┼───────────┤│3.廚房部份: │磁磚重新切割重貼,配│6600 │1.經原告同意所施作 │1.被告主張為暫時性施工││⑴電源位置錯誤│合水電右移插座底盒位│ │2.缺失明細表中未列應視為受領│ 方法,正確的施工方法││,經二次施工加│置(水泥4000、水電重│ │3.估價過高 │ 必須要把底部的接線盒││玻璃面尺寸又發│新安裝1500 ,毛利│ │4.非隱存瑕疵 │ 子移位。 ││生錯誤,插座不│1100) │ │5.應合併計算 │2.要改磁磚,不需要改烤││平,竟以矽立康│ │ │6.應合併計算(泥作E型) │ 漆玻璃。 ││強行填補。 │ │ │ │ ││ │ │ │ │ │├───────┼──────────┼───┼──────────────┼───────────┤│⑵鋁窗施工有所│鋁窗框料換新 ( 窗扇│3600 │1.使用不當所造成 │框有碰撞、損壞 ││缺。 │不換)3000 ,毛利600 │ │2.估價過高,框料無須更新。 │ ││ │ │ │3.缺失明細表中未列應視為受領│ │├───────┼──────────┼───┼──────────────┼───────────┤│⒊裝置排油煙機│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3000 │1.協議書已扣款 │天花板的油漆必須批土後││外罩時施工不慎│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2.估價過高,松香油即可清除 │修補 ││,損及天花板油│份(半工2500,毛利 │ │3.應合併計算(油漆C型) │ ││漆。 │500) │ │ │ ││ │ │ │ │ │├───────┼──────────┼───┼──────────────┼───────────┤│⒋第二客房部份│鉸練調整(半工1500,│2000 │1.估價過高 │ 調整鉸鏈即可。 ││⑴衣櫃門無法開│毛利500 ) │ │2.已使用一年多,難免鬆脫。 │ ││啟,會相互卡住│ │ │3.應合併計算 │ ││。 │ │ │4.應合併計算(木作A型) │ ││ │ │ │ │ │├───────┼──────────┼───┼──────────────┼───────────┤│⑵天花板、牆面│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3600 │1.協議書已扣款 │ ││多處未先行批止│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2.估價過高。 │ ││即直接上漆,留│份 │ │3.鑑定報告併入(三)6項 │ ││有明顯的裂痕。│ │ │ │ ││(詳如,照片編 │ │ │ │ ││號12、13) │ │ │ │ │├───────┼──────────┼───┼──────────────┼───────────┤│⑶油漆施作過程│清潔(半工1500 ,毛│2000 │估價過高。 │可用松香水,但為粗糙的││不當,造成冷氣│利500) │ │應合併計算(油漆C型) │施工 ││機上留有油漆 │ │ │ │ ││ │ │ │ │ ││ │ │ │ │ │├───────┼──────────┼───┼──────────────┼───────────┤│⒋門框周圍因施│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2500 │1.協議書已扣款 │ ││工不當產生裂痕│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2.估價過高。 │ ││。 │份 │ │3.鑑定報告併入(三)6 │ ││號15) │ │ │ │ │├───────┼──────────┼───┼──────────────┼───────────┤│⒌第一客房部份│鉸練調整(半工1500,│2000 │1.估價過高。 │調整鉸鏈即可 ││⑴衣櫃門無法開│毛利500 ) │ │2.已使用一年多,難免鬆脫。 │鉸鏈調整部分,1年內應 ││啟,會相互卡住│ │ │3.應合併計算(木作A型) │該保持完好情形,1年後 ││。(詳如照片編 │ │ │ │有變形調整為正常情形 ││號16) │ │ │ │ │├───────┼──────────┼───┼──────────────┼───────────┤│⑵天花板、牆面│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2500 │估價過高 │ ││多處未先行批土│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鑑定報告併入(三)6 │ ││即直接上漆,有│份 │ │ │ ││明顯的裂痕。 │ │ │ │ │├───────┼──────────┼───┼──────────────┼───────────┤│⑶房門無法緊閉│補土重漆(半工2500,│3000 │1.係原告自己造成非被告責任,│現場鑑定確有瑕疵,但無││,二次施工造成│毛利500 ) │ │ 缺失明細表中未列。 │法認定是誰的責任 ││門框毀壞、有裂│ │ │2.估價過高 │ ││痕。 │ │ │3.應合併計算(木作A型) │ ││ │ │ │ │ │├───────┼──────────┼───┼──────────────┼───────────┤│⒋窗簾盒尺寸錯│窗簾盒需拆除重做,批│8000 │1.非被告施作 │在估價上確實沒有這個部││誤,無法有效遮│土油漆,窗廉軌道須換│ │2.原合約內容並無此項工程,被│分 ││光。 │新,窗簾加寬,拆下之│ │ 告未就此請款收費 │ ││ │原窗簾盒清除。(拆除│ │3.追加工程費用,於尾款中請款│ ││ │2000 、批土油漆2100│ │ │ ││ │、軌道換新2500 、毛│ │ │ ││ │利1400) │ │ │ │├───────┼──────────┼───┼──────────────┼───────────┤│⒍主臥室部份 │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7500 │1.協議書已扣款。 │估價本來含冷氣設備、配││⑴天花板、牆面│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2.估價過高。 │電、排水,後來冷氣設備││多處未先行批土│份 │ │3.鑑定報告併入(三)8 │部分刪除,但相關整體配││即直接上漆,留│ │ │ │置工作還是屬於被告 ││有明顯的裂痕 │ │ │ │ ││ │ │ │ │ ││ │ │ │ │ │├───────┼──────────┼───┼──────────────┼───────────┤│⑵冷氣機排水管│封版加長,再裝冷氣(│9500 │1.冷氣係原告自購自裝,且係在│1.被告未預留空間,為木││位置誤需另行加│冷氣拆卸重裝6000、封│ │ 施作後始安裝 │工瑕疵,加作的木工致業││框架遮醜。 │版加長1800,毛利1740│ │2.估價過高 │主無法維修室內機這是有││ │) │ │3.施作方式經業主同意,且被告│錯誤的。 ││ │ │ │ 係無償協助原告。 │2.預設的排水管只要冷氣││ │ │ │4.冷氣排水管確係做暗管埋在牆│機往下安裝即可,但冷媒││ │ │ │ 壁裡。 │管不行。 ││ │ │ │ │3.被告預留管線慝該讓任││ │ │ │ │何品牌的冷氣都可以安裝│├───────┼──────────┼───┼──────────────┼───────────┤│⑶木地板不平,│可能部份位置沒釘牢或│2000 │1.協議書已扣款 │因為施工不牢固或是施工││行走時發出聲音│地板鬆脫,須補釘或拆│ │2.估價過高。 │沒有加上軟墊,要拆掉重││。 │開加膠再補釘。(半工│ │3.應合併計算(木作B型) │做才能改善聲音問題 ││ │調整1500,毛利500) │ │ │ ││ │ │ │ │ ││ │ │ │ │ │├───────┼──────────┼───┼──────────────┼───────────┤│⑷門框周圍有明│補土修補 │2500 │1.協議書已扣款。 │ ││顯的裂痕。 │ │ │2.估價過高。 │ ││ │ │ │3.鑑定報告併入(三)6 │ ││ │ │ │ │ │├───────┼──────────┼───┼──────────────┼───────────┤│⑸施工後殘存的│清潔(半工1500 ,毛│1800 │1.估價過高。 │以松香水擦拭即可 ││油漆未清除。 │利300) │ │2.應合併計算(油漆C型) │ ││ │ │ │3.非隱存瑕疵 │ │├───────┼──────────┼───┼──────────────┼───────────┤│⑹窗簾盒裝置不│和⑺合併 │0 │1.鑑定報告併入第7項 │ ││當,整片掉落。│ │ │2.原告使用不當所致,被告無償│ ││ │ │ │協助回復原狀 │ ││ │ │ │3.非隱存瑕疵 │ │├───────┼──────────┼───┼──────────────┼───────────┤│⑺白紗窗簾設計│窗簾盒太窄,需卸下重│11200 │1.原告要求後門儘量加寬導致限│ ││不當,造成操作│作、批土油漆(拆除 │ │ 縮窗簾盒空間 │ ││間木板被割破。│3000 、批土油漆6300│ │2.估價過高。 │ ││ │,毛利1900) │ │3.窗簾盒並不在系爭工程範圍。│ ││ │ │ │ │ ││ │ │ │ │ │├───────┼──────────┼───┼──────────────┼───────────┤│⑻水泥板刮傷 │油漆修補(修補工3000│3600 │1.原告自己造成 │無法鑑定這是誰的責任 ││ │,毛利600) │ │2.估價過高。 │ ││ │ │ │ │ │├───────┼──────────┼───┼──────────────┼───────────┤│⑼陽台房門尺寸│將原熱壓板打磨,重貼│6000 │1.原告自己造成 │ ││錯誤一只導致門│木皮、染色油漆,加裝│ │2.估價過高。 │ ││毀壞,未善盡修│門止(木作4000、油漆│ │ │ ││補責任 │1000,毛利1000) │ │ │ ││ │ │ │ │ ││ │ │ │ │ │├───────┼──────────┼───┼──────────────┼───────────┤│⑽主臥浴室蓮蓬│磁磚拆下重新切割重貼│4200 │缺失明細表中未列,應視為承認│ ││頭安裝錯誤,鑽│(水泥工3000、工料 │ │受領原告同意施作,驗收時未有│ ││錯磁磚未更新,│500 ,毛利700) │ │意見估價過高。 │ ││僅以填孔方式修│ │ │非隱存瑕疵 │ ││補。 │ │ │應合併計算(泥作E型) │ ││ │ │ │ │ │├───────┼──────────┼───┼──────────────┼───────────┤│⑪主臥浴室蓮篷│重新安裝(半工1500,│2000 │非隱存瑕疵 │龍頭裝的不平,需拆下重││頭冷熱水出水孔│毛利500 ) │ │估價過高。 │裝。 ││左右不對稱。 │ │ │ │ │├───────┼──────────┼───┼──────────────┼───────────┤│⑫衣櫃設計,施│門片修短,重貼木皮(│2500 │鑑定報告未指明原因 │ ││工不當,導致開│半工2000 元,毛利500│ │使用鬆脫為正常現象 │ ││啟時會卡到天花│元) │ │估價過高。 │ ││板燈。 │ │ │應合併計算(木作A型) │ │├───────┼──────────┼───┼──────────────┼───────────┤│⑬工期中已完成│瑕疵整修後,仍須拆除│12000 │1.有清除 │本件修補完成之後,必須││清潔工作,但被│保護層,並重新全室清│ │2.估價過高,被告僅部分修繕,│全室清潔所需的費用 ││告卻在浴室內切│潔 │ │ 不需負全戶裝潢後清潔費用 │ ││司大理石,留有│ │ │3.要切割的磁磚數量僅2片 │ ││滿室的石灰未清│ │ │4.非隱存瑕疵,被告已承認受領│ ││除。 │ │ │ │ │├───────┼──────────┼───┼──────────────┼───────────┤│⑭工期中已完作│合併上計 │0 │有請專人清潔 │ ││,但被告卻在室│ │ │非隱存瑕疵,被告已承認受領 │ ││內切割木板,留│ │ │ │ ││有滿室的木屑未│ │ │ │ ││清除。 │ │ │ │ │├───────┼──────────┼───┼──────────────┼───────────┤│⑮浴室天花板刮│塑膠面板拆除重釘,垃│2500 │1.原告自己造成 │ ││痕累累未處理。│圾清除(半工1500、工│ │2.估價過高 │ ││ │料500,毛利500,垃圾│ │3.缺失明細表中未列,應視為承│ ││ │併前垃圾車不另計。 │ │ 認受領 │ ││ │ │ │ │ ││ │ │ │ │ │├───────┼──────────┼───┼──────────────┼───────────┤│⒎供水系統: │熱水器非恆溫型時,供│5600 │1.係原告在頂樓裝濾水器,使管│沒有去屋頂去鑑定不知道││巳裝置加壓馬達│水時會產生,合約中之│ │ 徑變窄出水量太小所致。 │他是裝加什麼東西,加壓││,但仍無法同時│報價為5600,以客戶價│ │2.此部分非鑑定人之專業。 │馬達造成忽冷忽熱,在頂││使用兩間浴室,│來說是不足以購買大廈│ │ │樓上加裝濾水器是會造成││若同時使用時會│廈型或恆溫型,可請被│ │ │出水量的問題 ││有忽冷忽熱及水│告更換,否則也僅能以│ │ │ ││量變少的情形發│合約金額扣款。 │ │ │ ││生。 │ │ │ │ ││ │ │ │ │ ││ │ │ │ │ │├───────┼──────────┼───┼──────────────┼───────────┤│⒏陽台 │單價含批土之價格,固│3600 │1.被證二中主張扣款。 │ ││①天花板未先行│此應為被告應處理之部│ │2.估價過高。 │ ││補土即直接土漆│份 │ │3.鑑定報告併入(三)6 │ ││,留有明顯的裂│ │ │ │ ││痕及釘痕。 │ │ │ │ ││ │ │ │ │ │├───────┼──────────┼───┼──────────────┼───────────┤│②遮雨板鋼釘外│換板重釘 │6000 │1.鋼釘露出是常態,末約定要作│ ││露 │ │ │ 特殊處理。 │ ││ │ │ │2.估價過高。 │ ││ │ │ │3.已按要求用矽利康補滿,無需│ ││ │ │ │ 換板重釘。 │ ││ │ │ │4.非隱存瑕疵 │ │├───────┼──────────┼───┼──────────────┼───────────┤│③因淹水問題,│更換南方松(工料5000│3600元│1.估價過高。 │因兩片南方松需要為防腐││被告派員開挖後│,毛利1000) │(第一│2.契約單價每坪5,600 元。 │處理,故需工料5000元,││導致兩月南方松│ │次鑑價│3.被告只將固定式改為活動式並│兩片需自取拿料故高於契││地板毀損,迄今│ │)6000│ 未毀損 │約單價 ││未更換。 │ │元。 │4.非隱存瑕疵 │ ││ │ │ │5.應合併計算(木作A型) │ │├───────┼──────────┼───┼──────────────┼───────────┤│㈣請說明鑑定報│按工作內容預計工期約│ │估算天數過高 │ 十四個工作天就可以完 ││告書內各項瑕疵│14天可完成。 │ │ │ 工,這期間當事人還是 ││修補期間為何 (│ │ │ │ 可以住裡面,家具的移 ││請依工時所需整│ │ │ │ 動及保護有含在估價的 ││體考量並綜合計│ │ │ │ 範圍內 ││算)。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