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36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希佳律師吳詩敏律師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張躍騰律師黃豐玢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3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