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4號原 告 皇甫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被 告 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參 加 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被 告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