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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44號原 告 皇甫彩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被 告 浩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參 加 人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厲生律師被 告 富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裁判日期:200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