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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承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本院95年度建字第322號給付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裁判案由:給付調整款等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