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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拍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373號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非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與台北銀行合併,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嗣台北銀行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相對人乙○○於87年2月

2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富邦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7年2月26日起至127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4月13日與富邦銀行簽訂「理財家房貸契約書」,向富邦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87年4月13日起至107年4月13日止,其中長期擔保貸款500萬元,400萬元得移供金融卡融資及擔保透支貸款,金融卡融資與擔保透支貸款其單獨使用不得超過400萬元,但互為流用之總額則以400萬元為限,㈠長期擔保貸款,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率9%按月計付,如富邦銀行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之次月借款相當日起改按新訂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57%後之利率計付利息,自95年5月13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180期,按期於當月13日平均攤還本息;㈡金融卡融資貸款,約定利息按富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0.82%,按月計付,於每年4月13日應將所借款項全數清償,並於清償舊欠無誤後,才可再依限度陸續借款;㈢擔保透支貸款,約定利息按富邦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0.82%,按月計付,於每年4月13日將所透支款項本息及各項費用全部清償,並於清償無誤後,才可再依限度陸續動用透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3年8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有本金4,961,487元未清償;嗣台北富邦銀行於94年8月4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5年5月30辦妥讓與抵押權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理財家房貸契約書、債權讓與及債權額結算確定證明書、增補契約(以上皆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附表:

┌─┬────────────────────┬────┬────┬──────────┬──────┬──────┬────────┐│土│ 土 地 標 示 │ │ │ 面 積 │ │ │ ││ ├────┬─────┬────┬────┤ 地 號 │ 地 目 │ │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備 註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 段 │ │ │(平 方 公 尺)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 │ 文山區 │ 興安 │ 1 │ 487 │ 建 │ 2,646 │ 53/10,000 │ 乙○○ │ ││地│ │ │ │ │ │ │ │ │ │ │└─┴────┴─────┴────┴────┴────┴────┴──────────┴──────┴──────┴────────┘┌─┬───┬────────────────────┬─────────┬─────────────┬────┬───┬──────┐│建│ │ 建 物 門 牌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 │ │ ││ │建 號├────┬─────┬────┬────┼───┬──┬──┼─────┬───┬───┤所有權人│設定權│ 備 註 ││ │ │鄉鎮市區○ 街 路 段 │ 巷 弄 │號數 樓│ 段 │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 次│附屬建│ │利範圍│ ││ │ │ │ │ │ │ │ │ │房屋層數 │ │物 │ │ │ ││ ├───┼────┼─────┼────┼────┼───┼──┼──┼─────┼───┼───┼────┼───┼──────┤│ │ │ │ │ │ │ │ │ │ │ │陽台:│ │ │ ││ │ │ │ │ │ │ │ │ │ │ │8.00 │ │ │ ││ │ │ │ │ │252號 │ │ │ │鋼筋混凝土│4 層 │花台:│ │ │ ││ │ 0000 ○ ○○區 ○○○路2段 │ │ │ 興安 │ 1 │487 │ │ │0.91 │乙○○ │全部 │ ││ │ │ │ │ │4樓 │ │ │ │15層 │58.33 │雨遮:│ │ │ ││ │ │ │ │ │ │ │ │ │ │ │1.54 │ │ │ ││ │ │ │ │ │ │ │ │ │ │ │栽植槽│ │ │ ││ │ │ │ │ │ │ │ │ │ │ │0.33 │ │ │ ││ ├───┴────┴─────┴────┴────┴───┴──┴──┴─────┴───┴───┴────┴───┴──────┤│ │共用部分:興安段1小段 2742建號 2,890.2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0/10,000 ││ │ ││物│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