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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拍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698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欠會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約定不定期限,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迄今未獲清償會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切結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5年6月8日,

通知相對人於送達之翌日起3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已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 2,000元合計 2,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