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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中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黃韻如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等)。

二、公司最近一年度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其中關於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四、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肆仟元。{聲請人前繳納聲請費1,000元,查本件重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1,664,070(公司登記資本總額),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元,應補繳4,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