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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億壹仟陸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0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