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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為本院95年度整字第2號公司重整事件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其聲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重整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解任或本院為終止重整或重整完成之裁定時止,每月新臺幣參萬元之報酬。

理 由

一、按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19日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聲請人並於97年6月4日經本院選任為重整人,並就任迄今。聲請人擔任德寶公司重整人期間,除參與每日工作會議、每週重整人會議、每月重整人暨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外,並簽核德寶公司每日相關公文、簽呈,且按重整計畫進行、監督及管考工作;此外,聲請人所從事之工作尚包括:(一)推動在建工程:德寶公司經裁定重整時之未完成工程案件數有15案,其中雖有2案遭業主終止合約,仍有13案順利完成並進入保固期,完成保固工作,爭取業主追加及物價調整補助及給付工程款超過11億元,並完成在建工程達新台幣(下同)37.27億餘元。(二)解除德寶公司工程保證責任及或有債務達9.76億元。(三)除土地及房屋固定資產待南區國稅局及臺南市稅務局解除禁止處分後辦理,其餘施工機具設備及長期股權投資處分均依重整計畫完成。(四)依重整計畫收回收尾尾款

3.91 億元,除支應在建工程補不足1.79億元及營業費用、保固支出外,甲案重整債權2.36億元除須提存者外,已全數清償。因德寶公司於重整初期財務困難,故聲請人未聲請核定重整人報酬,現德寶公司營運已漸上軌道,甲案無擔保重整債權如期完成清償,乙案無擔保重整債權也完成第一次清償,惟德寶公司尚有新臺幣13億元重整債權需清償,而重整計畫之現階段主要任務為爭議款項、擔保品之取回,各工地工程完成結案,債權銀行及關係人之協商等,聲請人處理事務更為繁重,為此依公司法第313條規定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重整人甲○○自97年6月4日經本院選任為重整人後,處理德寶公司重整事務迄今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從事重整工作內容、繁簡及參與程度,爰核定報酬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