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2號抗 告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8日本院95年度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