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19號原 告 甲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馬林公司)
ZON法定代理人 乙000 0000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被 告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邱靖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