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著作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