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漢強
(即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78年12月28日以台社字第64196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3年12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9冊、第39頁、第1446號)。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95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該變更事項業奉教育部民國95年4月25日台社(四)字第0950058886號函同意變更。爰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俾辦理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幼稚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