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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監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㈠目前生存之配偶、父母、同居之祖父母、家長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㈡現存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㈢現存之其他親屬(含直系、旁系血親及姻親,尊親屬、卑親屬等)之姓名、年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日期:200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