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37號聲 請 人 乙○○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前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