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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仁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和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應徵聲請費貳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