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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22號聲 請 人 格列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抗告人聲請和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