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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同法第5條「關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裁判案由:聲請和解
裁判日期:200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