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複代理人 丙○○律師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依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九十四年度店補字第一五四號裁定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裁判費,惟本件原告僅主張被告所有固著於臺北市○○區○○路3段345號房屋上之雨簷、排水管、招牌、鐵架及逾地界之部分房屋,上揭裁定誤以原告房屋全部價額及原告就其共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計算,應屬錯誤,致計溢收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素卿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