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47號聲 請 人 丙○○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丁○○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訢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上訢人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丁○○與第三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乙○○,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均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等罪嫌,非俟刑事(即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14號)訴訟解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為此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係主張上訴人提出93年裁全字第5407號假扣押聲請自始不當,而該聲請經認定自始不當而駁回確定,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致被上訴人所應領取之新台幣 (下同)1,728,321 元分配款被扣押,且支出抗告費1,000元,受有損失等情。而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丁○○與第三人乙○○之不法侵害行為,依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請上字第218號上訴書所載,係本件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實,並非被上訴人丁○○與第三人乙○○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假扣押聲請狀之偽造文書罪嫌疑,或涉有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是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