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人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授權之委任狀;並提出中台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黃雯惠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